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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三部门联合发文: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不得收取“加急费”

    信息发布者:冯仔建
    2022-01-23 20:43:15   转载


    临近春节,返乡人员增多,核酸检测需求不断扩大。为防止有人以“加急”等名义,扰乱核算检测秩序。1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要严格执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加急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2021年12月6日,四川省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下调为4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统一下调为10元/人次 。上述2项价格均包含检测试剂,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区分检验方法,且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同一检测项目价格不得高于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同时,三部门还要求,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应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加强核酸检测力量,在保证检测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出具检测结果,满足群众检测需求。


    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合检测价格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上述要求从1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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